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公司法规

重庆企业投融资律师 公司改制需要补偿员工吗?

时间:2023-07-03 14:17:27

公司改制需要补偿员工吗?



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改制后应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也有一定的标准。接下来将由重庆企业投融资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重庆企业投融资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0X{3MN~_EREXLV52XZNWXE_副本.jpg


1、对按照正常程序改制的国有企业,按照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动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虽然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其主要规定是指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劳动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算。企业经营者也应当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2、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破产法》没有将职工经济补偿的支付纳入破产企业的法定清偿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国有企业破产试行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国有企业并购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试行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试点城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3、事业单位职工经济补偿标准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职工经济补偿的规定,相关职工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家经贸企业改革[2002]859号文件和国有资产分配[2003]21号文件,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相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职工大多是事业单位职工,其中一部分是国家公务员。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立养老保险账户。一旦重组,这些职工的养老金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对这些人确实不公平。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济补偿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4、除经济补偿外,我们注意到国家经贸企业改革[2002]859号文件规定,“重组企业可以利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导致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减少国有资本”。这个“等”一词有很多学问,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已经同意重组企业可以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外的其他形式的国有净资产补偿。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重组企业都适用于这个条件,如上述机构重组可以参照这个标准,寻求其他补偿方式,其他经济补偿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健康职业,具有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重大贡献,可以由重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公司改制后债权债务还成立吗?



需要。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被改制企业的债务,是有法律或法理依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根据《公司法》,“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继续公司或新公司继承。”




此外,托管前被托管企业的债务应继续由托管企业承担,具体如下:



通过增量吸股、股份转换、先股后还股等方式,将企业由单一国家或集体投资转为所有制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但企业法人组织或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不中断法人人格的同一性。变更后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变更前的债务。控股企业合并的法律后果是将合并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企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之一,与其他企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质上是企业的新合并和股份制转型。


托管经营是受行政委托或者与亏损企业商定,利用自身技术和资金优势,在一定时间内代为经营亏损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托管经营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公私)一样,严格来说只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不涉及企业产权的转让,企业法人主体也没有改变。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重庆企业投融资律师,重庆企业投融资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Copyright © 2018-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孙远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008337939 技术支持:金牌律师网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 金牌律师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友情提醒:为避免您的风险,建议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